
4人聚会1人坠亡 酒后悲剧引发责任争议

4人聚会1人坠亡。去年1月份,男子丁某与三位朋友在淮安某卡拉OK唱歌时,共饮了100多瓶啤酒和半瓶洋酒。酒后,丁某在朋友陪同下前往卫生间,在窗户口呕吐时不慎坠楼,头部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身亡。丁某的家属认为卡拉OK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人身伤害各项损失合计119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被告经营的卡拉OK中心属于公共娱乐场所,作为经营者和实际管理人,应对场所内的安全负责。然而,被告未能证明事故发生时卫生间窗户为锁死状态或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且卫生间蹲坑位置高于地面,窗户也未采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导致丁某在酒后不慎坠楼。因此,卡拉OK中心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另一方面,丁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酒后开窗并将头部探出窗外,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有一定责任。综合案件证据和双方过错程度,法院判决被告卡拉OK中心承担30%的责任,赔偿原告方48万余元,而丁某自行承担70%的责任。
一审判决后,丁某家人不服,向上一级法院上诉。最终,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卡拉OK等公共场所应加强安全管理,定期巡查可能的风险点,排查安全隐患,并在必要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预防事故的发生。成年人应对自己的醉酒行为及其后果负主要责任,避免因醉酒引发的意外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