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子发现火灾 不远处还停着一辆车 因停车位纠纷引发

四月是踏春出游的好时节,但马某却无法自由出行。三年前,他因停车位纠纷放火烧了别人的车,被兵团第十二师三坪垦区人民法院判处缓刑。
2023年夏天的一个凌晨,马某驾车回到自家所在的兵团第十二师某小区。院子里停满了车,他开车绕了几圈都没有找到合适的停车位。看到长期占用汽车车位的三轮摩托车,他心生不满,一气之下掏出打火机点燃了三轮摩托车内的门帘、毛毯等杂物,随后逃离现场。火势迅速蔓延至相邻的面包车,造成三轮摩托车和面包车受损。经鉴定,受损车辆价值共计4900元。
马某归案后后悔不已,表示当时只是想出口恶气,没有考虑后果。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马某为泄私愤,在公共停车场故意放火引发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马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判决马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放火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不同于普通毁财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即使未造成严重后果,放火者仍面临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停车场属于公共场所,车辆聚集停放且邻近居民楼,火势极可能引发连环燃烧甚至爆炸,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法官提醒,春季易发生火灾,群众切勿为泄“心火”肆意点火,否则将受到法律严惩,葬送前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