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5年前给父亲买的墓现在住着别人 公墓管理失误导致一墓二卖

老人去世后,施先生准备安排丧葬事宜时,却发现15年前为父亲购买的墓穴已被“一墓二卖”,并且早已立上了其他人的墓碑。施先生家住上海,他与公墓运营管理单位协商未果后,将对方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墓地认购合同》,并赔偿墓穴另行购置费、落葬伙食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5万元。
清明节前,浦东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需赔偿施先生墓穴另行购置费、落葬伙食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8万元。
2010年3月,施先生与某公墓运营管理单位签订了《墓地认购合同》,出资2.38万元为其父亲认购了一座寿墓穴,使用期为50年。同年,施先生足额支付了认购款。2025年2月,施先生的父亲过世,他在办理丧葬事宜时得知所认购的墓穴已于2013年被转售他人,并于2020年被实际占用。此时,该公墓内已无同等规格的墓穴可供选择,施先生只能另寻墓穴,重新安排落葬日期。
法庭上,被告承认因工作人员失误导致施先生所认购的墓穴被转售且已被占用,同意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具体费用由法院依法酌减处理。
浦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致使施先生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构成根本违约,施先生有权要求解除合同。综合考虑双方意见、当地同等规格墓穴价格及丧葬支出情况等因素,法院最终判令被告赔偿施先生共计28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迅速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施先生也表示接受判决结果。
法官张磊指出,《殡葬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而被告运营管理的公墓已经过相关部门审批,有权对外出售墓穴。《墓地认购合同》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标的物为具有人身属性和情感价值的墓穴使用权。本案中,被告因管理失误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主张赔偿。考虑到墓穴的特定用途与公序良俗、社会伦理紧密相关,其违约后果直接侵害了原告及其亲属对逝者的祭奠权和人格尊严,法院支持了部分精神损害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