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访客

高血压患者 *** 猝死法院判了 *** 会所担责10%

访客 2025-03-21 16:25:38 55929
高血压患者 *** 猝死法院判了  *** 会所担责10%摘要: 高血压患者 *** 猝死法院判了 *** 会所担责10%!2023年9月1日,李匀在藤县某养生会所 *** 时突然晕倒,经抢救无效身亡,...

高血压患者 *** 猝死法院判了 *** 会所担责10%!2023年9月1日,李匀在藤县某养生会所 *** 时突然晕倒,经抢救无效身亡,死亡诊断为猝死、高血压。司法鉴定显示,李匀的死亡可能与情绪波动、疲劳或环境等因素有关。李匀的亲属将养生会所等告上法庭,要求承担50%的赔偿责任,索赔4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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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天12时许,李匀到藤县某宾馆前台办理入住手续。14时许,他询问前台是否有保健 *** 服务。宾馆前台为其联系了8楼养生会所的 *** *** 明月。16时左右,李匀在 *** 过程中突然晕倒,明月及会所工作人员苏寻拨打120急救 *** 。藤县人民医院医生和护士到达现场后对李匀进行抢救,但18时许,李匀经抢救无效身亡,死亡诊断为猝死、高血压。

李匀的亲属委托广西某司法鉴定中心对李匀进行死亡原因鉴定。鉴定意见认为,李匀的死亡原因符合在自身患有高血压病的基础上,可能因情绪波动或疲劳或环境等因素诱发脑干部位动脉粥样硬化破裂出血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李匀的亲属认为,养生会所、苏寻、明月应共同对李匀身亡承担50%的责任,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后,李匀的亲属将养生会所、苏寻及明月诉至藤县人民法院,要求三方共同赔偿经济损失的50%,即47万余元。

养生会所辩称,其经营的是正当的 *** 服务,对消费者李匀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对其死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李匀在接受 *** 时突发疾病,经紧急送医院抢救,两个小时后死亡,医院诊断为猝死、高血压。根据司法鉴定,李匀身上无外伤、也无外力导致的内伤,这证明员工明月在实施 *** 过程中没有造成任何伤害,李匀的死亡与 *** 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李匀在接受 *** 服务仅两三分钟后就开始说头痛,提出要去医院,当时会所员工建议就近送藤县妇幼保健院治疗,但李匀要求去藤县人民医院治疗。李匀晕倒后,会所员工立即拨打120紧急送医救助。

苏寻表示,他是会所的前台收银员,对李匀的死亡不存在过错,与其身亡不具有因果关系。明月则称,她提供的只是轻度 *** 服务,李匀的死亡是基础疾病所致,与 *** 行为无关。李匀病发后,她立即实施救助,拨打120求救,尽到了救助义务,对李匀的死亡不存在过错。

藤县法院审理后认为, *** 会所、明月、苏寻对李匀的死亡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关键在于三方是否尽到安全警示义务和法定的救助义务。作为专门从事 *** 的会所,在为客户开始 *** 服务前应当尽到提醒和告知义务。 *** 明月在为李匀提供 *** 、泡浴前应当告知注意事项,如酒后、患有高血压等疾病不适宜 *** 泡浴。会所未尽到安全警示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

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 *** 是导致李匀死亡的直接原因,考虑 *** 会所的过错与李匀的死亡后果因果关系较为薄弱,法院认定 *** 会所的经营者苏何对李匀的死亡应当承担10%的民事责任。苏寻不是侵权人,李匀的亲属主张苏寻共同承担侵权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李匀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患有高血压基础病,需要对自身的健康安全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应自行承担90%的责任。

藤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 会所的经营者苏何应赔偿李匀的亲属因李匀死亡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8万余元;驳回李匀的亲属的其他诉讼请求。李匀的亲属不服一审判决,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梧州市中院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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