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访客

酒后小区挪车被判醉驾,男子起诉交警!法院判了

访客 2025-02-16 16:01:11 15433
酒后小区挪车被判醉驾,男子起诉交警!法院判了摘要: 据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近日,张某和朋友喝酒后打车回家,因小区内通知将进行水改封闭施工,故其将停放在小区施工区域内的车辆驾驶...

据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近日,张某和朋友喝酒后打车回家,因小区内通知将进行水改封闭施工,故其将停放在小区施工区域内的车辆驾驶至小区南门的地下停车场入口位置。在移车过程中,小区保安与张某发生纠纷并报警。

民警接警后赶赴现场,发现张某有酒驾嫌疑,遂将其带至交警大队进行进一步调查。经鉴定,张某的血液酒精含量高达170.8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市交警支队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张某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酒后小区挪车被判醉驾,男子起诉交警!法院判了

交警发现张某的血液酒精含量高达170.8mg/100ml,图为喝酒(资料图/图文无关)

张某认为其所在小区车库道路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道路,市交警支队对该小区内挪车的行为不具有行政管辖权,更不具有行政处罚权,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小区内驾驶机动车辆,经抽血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0.8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国家标准的规定,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市交警支队认定张某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市交警支队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已经履行了相关法定程序,程序亦合法。综上,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某全部诉讼请求。张某不服,提起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该法条强调了道路的“公共性”,旨在保护公众人身、财产安全。所谓公共,其本质特征在于通行对象的不特定性。因此,小区内道路是否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道路,关键在于是否允许不特定的社会机动车辆通行。

本案中,结合在案证据,案发小区虽然设有围墙、保安岗亭,相对封闭,但社会车辆无需经过业主许可,仅需缴费即可进入小区停放。故该小区内道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意义上的“道路”。张某关于案发小区内道路处于封闭施工状态,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意义上道路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酒后小区挪车被判醉驾,男子起诉交警!法院判了

法院驳回上诉并维持原判,图为法槌(资料图/图文无关)

更高人民法院、更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明确,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后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没有从重处理情节的,可以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处理。

但行政处罚与刑罚分属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关系,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并不等于免除行政处罚。意见第二十条指出,醉驾属于严重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在决定不予立案、撤销案件或者移送审查起诉前,给予行为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处罚。根据本意见第十二条之一款处理的案件,公安机关还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相应情形,给予行为人罚款、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即刑罚可免,行责难逃。

法官提醒:醉酒状态下人的反应能力、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都会大幅下降,哪怕是极短距离的驾驶,也可能引发不可预估的危险,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酒驾无小事,安全记心间。广大市民应当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谨记“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切莫因为一时的疏忽或侥幸心理,而触碰法律红线,给自己和他人带来难以挽回的后果。

来源:长沙铁路运输法院

延伸阅读

未饮酒未驾车却被提起公诉,车主错在哪儿了?

醉驾入刑以来,“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观念已深入人心。如果车主明知他人饮酒,仍将车辆交予他人驾驶,需要承担什么责任?近日,湖北警方在查处一起酒驾案件时,不仅酒驾当事人受到了处罚,未开车的肇事车车主同样也被警方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警方是如何认定的呢?

2024年6月18日晚,湖北省松滋市南海镇派出所民警接到一起报警,辖区内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现场有人受伤,接警后值班民警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置。

松滋市公安局南海派出所二中队副中队长 陈伟:到达现场后发现,一辆摩托车摔倒在路边,有三名伤者也倒在马路上。随后我们经过询问,发现摩托车驾驶员满身酒气,然后我们对驾驶员进行现场酒精含量检测,数值是188,属于醉驾。

酒后小区挪车被判醉驾,男子起诉交警!法院判了

图为事发现场

民警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当时醉驾的肇事者付某并不是摩托车车主,摩托车的车主此时也因为受伤倒在地上。

松滋市公安局南海派出所民警 孙亮:当晚付某与刘某以及他们另外一个朋友,在松滋市南海镇的一家餐馆里面吃饭,其间他们有饮酒。饭后未饮酒的刘某便驾驶他名下的摩托车,载着付某以及另外一位朋友准备回家。在回家的路途中付某提出来,他想试一下这辆摩托车的性能。随后刘某在明知付某喝了酒的前提下,仍然将自己的摩托车借给付某驾驶。随后付某驾驶这辆摩托车还没行驶100米便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车上的三人受伤。

民警调查掌握案件相关情况后,对驾驶人付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款2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依据我国对饮酒驾车引发事故处罚的相关法律规定,将案件移交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醉驾司机与车主被判危险驾驶共同犯罪

在这起因为醉驾而引发交通事故中,醉驾肇事者因为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而摩托车车主并未饮酒,也没有驾驶摩托车,但也被检察机关同样以危险驾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又是如何认定的呢?

2024年11月7日,湖北松滋市人民检察院对醉驾肇事者和摩托车车主以危险驾驶罪将此案向湖北松滋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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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余欢受访

松滋市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余欢:我们经法庭调查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并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了危险驾驶罪。那么对于没有饮酒也没有驾驶机动车的刘某来说,他在明知付某饮酒的情况下,仍将车辆交由付某行驶。对付某实施危险驾驶这一犯罪行为,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因此我们最终认定刘某也同样构成危险驾驶罪。

同时,松滋市人民检察院对此案提起的公诉内容显示,检察机关对此案的两名被告人,提出的公诉意见是二被告人共同实施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量刑建议一致。

松滋市人民法院助理法官 余欢:针对公诉机关对两被告人量刑建议一致,我们认为被告人刘某主观上存在放任付某醉驾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借车这一行为,他们两人属于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对大众生命健康和公共财产安全带来了危害。考虑到他们在这起案件中所起的作用和造成的实际后果相当,在本案中不应区分主从犯,最终对他们判处一样的刑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两被告人始终对此没有任何异议。

2024年11月13日,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二被告人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决作出后,二被告人表示服判。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车主借车须尽到审查义务

法官提醒,借车需谨慎,车主借车时要尽到审查义务,要考虑对方是否存在醉酒等情形,否则将可能触犯危险驾驶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对危险驾驶罪做出了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法官介绍,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机动车驾驶人,但日常生活中,危险驾驶共同犯罪也屡见不鲜,常见情形有:

  1. 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他人需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 *** 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
  2. 行为人明知他人饮酒,唆使、强令或胁迫他人驾驶机动车;
  3. 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饮酒,仍将车辆出借借车人使用。

松滋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文婕:在亲朋好友已经饮酒的情况下,仍要求自己的亲朋好友驾车接送自己的行为,也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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