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访客

新版《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6月1日施行

访客 2024-01-07 17:00:19 17 1条评论

  近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旨在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抑制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不合理上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人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物业服务收费质价相符。

新版《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6月1日施行

  2015年,《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对物业服务收费进行了指导。2019年,《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对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的价格管理形式、价格形成机制等作出了重大调整。刚出台的《管理办法》就是在《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基础上修订形成的。

  新旧政策主要有三点不同。

  (一)调整了价格管理形式。

  按照原政策规定,在《重庆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规定的一级、二级、三级、四级范围内提供服务的住宅及其配建停车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执行政府指导价,超过最高等级标准提供服务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建设单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具体的收费标准。新政策规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一律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改革了超最高等级服务收费价格形成机制。

  原政策规定,超过前期物业服务最高等级提供服务的,由经营者自主定价。新政策规定,确需超过《重庆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最高等级标准提供服务的,需经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严格认定其超等级服务方案,由发展改革部门核定该项目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并作为该项目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公开招标的最高收费标准。超最高等级服务收费的价格形成机制更为完善。

  (三)制定了未装饰装修和使用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策。

  原政策未明确空置房物业服务收费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新政策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装饰装修和使用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人协商确定。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实际入住业主是否可以减免物业费,可以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未约定的,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新《管理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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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6 17:40: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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