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访客

内蒙古警察枪击案重审宣判 被告人改判4年有期徒刑

访客 2025-03-19 13:38:29 80843
内蒙古警察枪击案重审宣判 被告人改判4年有期徒刑摘要: 3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卓资县人民法院对“内蒙古警察枪击案”进行了重审一审宣判。被告人邢某强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

3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卓资县人民法院对“内蒙古警察枪击案”进行了重审一审宣判。被告人邢某强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需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孟某礼共计27099元。

内蒙古警察枪击案重审宣判 被告人改判4年有期徒刑

此前,邢某强曾因此案被指控故意杀人罪,在2023年一审被判无期徒刑。案件发生在1995年6月6日傍晚,当时邢某强是四子王旗公安局的民警,他携带枪支与朋友到当地水库射击打靶时遇到驾驶摩托车的孟某清。邢某强怀疑摩托车为盗窃所得并上前拦截,但孟某清逃离。在追逐过程中,邢某强被孟某清持刀划伤,而孟某清则被邢某强携带的枪支击中,两天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25年后,邢某强在2020年被监委留置,旧案再次被翻起。起初,邢某强的行为被认为正当防卫,但后来他面临故意杀人的指控。2023年,乌兰察布中院一审判决邢某强无期徒刑,邢某强上诉后,内蒙古高院裁定发回重审。

2024年11月26日和27日,该案在卓资县人民法院开庭重审。庭审中,邢某强和首次出庭作证的目击证人王某柱均回忆了案发时开枪的细节,但说法不一。邢某强坚称自己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其辩护律师也为其作无罪辩护。

2025年3月19日,法院宣判认为,邢某强作为公安民警,在非工作时间发现形迹可疑的孟某清意图拦截、盘问未果且遭到袭击后,追赶行为具有正当性,但在现实危害消除后仍向逃跑的孟某清射击。孟某清背部中枪,为躲避追捕未及时就医且自行取弹导致伤口感染,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邢某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杀人罪罪名,法院结合证人证言反映的开枪距离、小口径步枪的性能、邢某强与孟某清的关系等,以及邢某强事后能之一时间向局领导报告事发经过的情节,排除了邢某强有积极追求或放任孟某清死亡的主观故意,故变更了罪名。

邢某强的妹妹表示,他们将尊重邢某强的意见,考虑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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