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访客

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和解规程出台:深圳探索个人破产庭外和解机制,促进矛盾多元化解

访客 2024-07-25 12:46:56 5180 9条评论

一、制定《解决办法》的背景和意义

为贯彻落实《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建立完善个人破产委托和解制度,促进个人破产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规范个人破产委托和解程序,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破产管理办)组织制定了《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办组织个人破产庭外和解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和解规程》)。

(一)要推动个人破产纠纷多元化解。《和解办法》按照《条例》有关规定,探索构建完善个人破产“法院主导”程序之外的“庭外委托”和解机制,对推动个人破产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发挥了重要积极作用。《和解办法》正式实施后,对部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数量较少、配合程度较高的个人破产和解申请,市破产管理局可以接受委托,组织庭外和解,可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分流案件、缓解审理压力的作用。

(二)需要规范个人破产庭外和解。《条例》规定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可以委托市破产管理局等机构进行庭外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和解协议。该规定为个人破产庭外和解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条例》关于个人破产庭外和解的规定原则性、授权性强,难以解决办理个人破产庭外和解案件的实际问题。为此,《和解办法》对庭外委托和解的委托条件、委托机制、申请材料、操作程序、监督执行等重要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明确,进一步确保了庭外委托和解制度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二、《解决程序》的主要内容

(一)申请庭外和解的条件。根据《和解条例》,债务人参加个人破产破产前辅导并取得回执后,可以向市破产局申请调解。为进一步提高庭外调解效率,《和解条例》规定,债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有关情形发生一年后向市破产局申请调解:一是向市破产局申请调解的;二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准予撤回或者驳回破产申请的;三是人民法院裁定在破产宣告前不予批准重整计划、不予承认和解协议或者终止破产清算程序的; 四是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或者裁定不免除或者撤销对未偿债务的免除。

(二)庭外和解启动机制。市破产管理所应当自收到债务人提交的齐全、合格的委托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已知债权人进行协商。所有已知债权人均同意委托市破产管理所组织和解并出具委托书的,市破产管理所应当启动庭外和解工作。

(三)庭外和解的组织程序。《和解程序》依据《规定》,参考人民法院相关指引,探索建立“发布公告→财产申报与调查→债权申报与审查→征求意见→组织投票→组织签署和解协议→申请确认→执行监督”的全流程庭外和解程序。

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1.发布公告。市破产局受理债务人、债权人的和解申请后,应当通过相关信息公开平台发布破产和解公告。公告应当包括:(1)债务人身份信息;(2)债务人的负债情况;(3)启动庭外和解的时间;(4)债权申报的方式、期限和要求;(5)债务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和监督方式。

2.财产申报核实。一是债务人应当自收到市破产管理局财产申报通知之日起十日内申报财产。二是市破产管理局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对债务人家庭经济状况、债务人偿债能力评估等情况进行信息查询、核实,也可以通过书面询问、家访、邻里走访、信函核实等方式核实债务人的财产状况。

3.债权申报与审查。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庭外和解程序中债权申报时间不得少于30日。债权人应当按照公告要求及时申报债权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市破产管理局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对债权进行审查并制作债权人名册。债权人名册应当载明全体债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债权金额、债权性质、有无财产担保、是否为连带债权人等。

4.提前征求意见。债务人应根据自身债务规模、财产状况、收支状况、偿债能力等情况,完善和解协议草案并报市破产局。市破产局应提前15日组织和解会议并发出会议通知,通知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出席会议。同时将和解协议草案、债权人名单等会议材料送交全体债权人征求意见,进一步提高和解会议效率和和解成功率。

5、组织投票、签署和解协议。列入债权人名单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和解会议。和解会议听取各方对和解情况的汇报,组织对债权人名单、和解协议草案等进行投票。投票结果达到《条例》规定的要求的,组织债务人与债权人签署和解协议,委托和解程序终止。

(四)庭外和解的后续处理。一是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市破产管理所应当发出公告,将和解协议草案的主要内容予以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破产管理所应当组织签署《和解协议》。二是债务人与多数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且符合《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市破产管理所可以按照《条例》的规定,指导债务人申请破产重整。

此外,《和解办法》还规定了市破产管理所可以终止委托和解程序的情形,包括:(1)债务人还债能力较差,无法和解的;(2)债权人明确不同意与债务人和解的;(3)庭外和解工作启动三个月以上,仍未能达成和解的;(4)债务人拒绝配合或者故意阻挠庭外和解工作的;(5)债务人涉嫌作出虚假陈述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的;(6)其他情形。

(五)对庭外和解协议执行情况的监督。为保障和解协议顺利执行,《和解办法》明确:一是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达成庭外和解协议的,可以依照《条例》的规定报请人民法院准许。二是和解协议是在债务人与债权人双方意思自治基础上达成的新的债务清偿安排,主要涉及债务清偿,因此规定由债务人负责执行,债权人可以依法对和解协议的执行进行监督。三是简化了债务人的信息报告义务,明确债务人每年应当通过市破产管理局指定系统登记报告个人收入、支出和债务清偿情况。 四是明确和解协议已经履行的,债务人可以依照《条例》的规定申请免除其尚未履行的债务;和解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有关人员可以申请终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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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 博主沙发
2024-07-25 13:42: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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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 博主椅子
2024-07-25 14:13: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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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 博主9楼
2024-07-25 15:44: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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