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访客

陕西一法院判决“父债子还”案,父债子偿案件宣判:男子去世,儿子继承遗产被判承担部分债务

访客 2024-07-14 15:56:53 9906 7条评论

近日,陕西省安康市白河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父债子偿”案一审宣判。一名叫王某的男子因病去世,但其生前曾向张某借了5万元,但一直未还。王某去世后,张某要求王某亲属偿还债务未果,张某遂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决王某儿子王某负有还款责任,并责令其承担部分债务。7月12日,红星新闻从该案主审法官、白河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张敏处获悉,该案之所以被裁定为“父债子偿”,是因为法院认定王某继承了父亲的部分遗产。

据了解,王某于2018年10月向张某借款5万元,并向张某开具了本票。2022年6月,王某因病去世,张某找到王某妻子李某及儿子王某B、王某A协商还款事宜。三人均称对借款事宜毫不知情,且未继承王某遗产,因此无需向王某偿还。

张某认为“父亲有债,儿子有债,天经地义”,于是将王某的妻子和两个儿子告上了白河法院。张某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直接规定‘父亲有债,儿子有债’,继承人只在所继承遗产的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案件审理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由于原告张某不具备直接查明王某生前所留遗产的能力,张某随即向法院提出申请。

案件审理中,法院查明,虽然王某某妻李某及王某某、王某某均书面表示放弃继承王某某遗产,但在父亲去世后,次子王某某将其遗产账户中的9800元余额全部提取,并声称这笔钱用于处理父亲的丧葬费用。

陕西一法院判决“父债子还”案

“本案基础法律关系为借款合同纠纷。王某死亡导致债务无法直接履行,进而引发继承人是否应承担清偿义务的纠纷,因此最终是继承人债务清偿权纠纷。”张敏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在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限度内,对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由继承人清偿。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自愿清偿的,不受此限度限制。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继承人不负清偿责任。

父亲王某去世后,王某多次从王某银行账户转出9800元,表明其继承了王某的遗产,因此,王某的书面放弃继承权的行为被法院认定无效。但由于该笔存款属于王某、李某的共同财产,应分一半为李某财产,其余4900元为王某的遗产。王某转出的4900元属于其继承其父王某的遗产,其应在4900元的范围内负责清偿王某生前所欠债务。

法院最终判决:死者王某生前欠张某贷款本金5万元,王某应在王某所继承的4900元遗产范围内偿还死者王某债务。

红星新闻了解到,目前该案尚在上诉期内,法院尚未收到双方的上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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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 博主沙发
2024-07-14 16:04:50 回复
楼上的这是啥态度呢?http://fmzw.zgkunda.net/test/8201237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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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 博主椅子
2024-07-14 16:17: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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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4 18:10: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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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4 18:11: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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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 博主7楼
2024-07-15 08:13: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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