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访客

初中生反击15名霸凌者被定正当防卫,最高法发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学生霸凌引发正当防卫获认定

访客 2024-05-31 09:55:08 1403 抢沙发

国际儿童节前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40批5个指导性案例。这是最高法院首次就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发布专门的指导性案例。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其中一起案件是因学生欺凌引发的正当防卫案。湖南一名14岁初中男生因与女同学聊天,引起同年级其他男生的不满,随后在学校厕所被15名学生殴打,过程中,他持刀刺伤施暴者。法院最终认定其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一男孩因与女同学聊天,在厕所遭15名学生殴打

14岁的姜某(化名)是湖南省某中学高二学生。因在春游期间与女同学聊天,同年级隔壁班的胡某认为姜某勾搭女友,要求姜某买烟道歉,否则就打姜某。姜某随即给胡某买了一包烟,但胡某嫌烟不好拒绝,并决定打姜某。

一天上午早读课前,与姜某不和的同学孙某等人借口有事把姜某叫到厕所,扬言要打姜某。姜某以不甘示弱的言语回应,事后解释称自己是找借口拖延,打算放学后逃跑。当天早读课后,趁姜某上厕所时,孙某、胡某等人再次拉住姜某并对其拳打脚踢。后因上课时间到了,大家纷纷散去。第二节课后,孙某邀请同学张某、胡某等人帮忙打姜某,并向张某指出了在厕所的姜某。

午饭后,孙某邀请被害人陈某、陈某、吴某等人帮忙殴打姜某。随后,孙某等7人到教室找被告人姜某,其余8人则在厕所等候。姜某拒绝去,孙某称如果不去就要强行带走。姜某被迫跟随,并将同学开药瓶用的多功能折叠刀(非管制刀,刀刃长约4.5厘米)藏在右手袖子里。到厕所后,孙某、胡某、张某及被害人陈某、陈某、吴某等15人将姜某围住。陈某上前勒住姜某的脖子,姜某倒地后,坐到姜某身上殴打。孙某、胡某、张某等人冲上去对其拳打脚踢。姜某被一伙殴打后,掏出折叠刀四处挥舞,刺伤陈某腰部、背部,划伤吴某大腿。 殴打持续约一分钟后,人群散去。

姜某从地上爬起,背靠着厕所矮墙坐在地上,站在姜某身后的陈某某打了他一巴掌,姜某转身用折叠刀刺伤陈某某腹部,张某等人再次殴打姜某后离开。随后,陈某某、陈某某、吴某某被送往学校医务室救治。经鉴定,陈某某、陈某某伤情为重伤二级,吴某某伤情为轻伤。姜某某后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蒋某某及其辩护律师认为,蒋某某在遭受学生欺凌时,实施防御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应当负刑事责任。

初中生反击15名霸凌者被定正当防卫

一审法院认定为正当防卫,判决无罪,但检察院撤回上诉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作出一审刑事判决,认为被告人姜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宣告姜某无罪。宣判后,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上诉。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作出刑事裁定,准许撤回上诉。

本案裁判要点在于,对于学生欺凌引发的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的区分,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综合考虑案件发生的原因、行为人是否为主要过错方、是否聚众参与斗殴、同龄未成年人在类似情形下可能做出的反应等因素,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行为性质,不能仅因为行为人面对欺凌行为不愿屈服,使用工具反击,就影响对行为人防卫故意的认定。

对于辩护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根据辩护时的具体情况,从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普遍认知角度,综合考虑学生欺凌行为中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后果和辩护的时机、手段、强度、危害后果,考虑双方力量对比,作出合理判断。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成远

盛媛媛 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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