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访客

相约开房案改判:二审认定强奸中止,河南一男子与16岁女孩相约开房被判刑4年

访客 2024-05-14 10:03:58 713 抢沙发

2023年下半年,河南驻马店魏某男子约16岁女孩小玉(化名)租房。 案发十多天后,魏某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后被关押在驻马店市看守所。 一审判决,魏某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但当事人提出上诉。

近日,该案二审结果揭晓。 魏某因行为构成强奸罪,但已构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然而,该男子的家属却不断在社交平台上发声,将案件推入公众视野,引起广泛关注。

在约会应用程序上认识,因涉嫌强奸被捕

据韦某家属提供的河南省驻马店市宜城区法院刑事判决书显示,驻马店市宜城区法院查明,2023年6月上旬,被告人韦某通过社交软件认识了被害人小宇,并添加其为好友。微信好友。 同年6月12日,小宇到驻马店市参加足球比赛当晚,魏某约小宇见面,并将小宇带到驻马店市某酒店,随后强行与小宇发生性关系。

韦某因该案于2023年6月30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抓获。 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捕。 至今一直被关押在驻马店市看守所。

一审法院: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一审判决中,对于指控魏某犯强奸罪,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辩解笔录、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魏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记者注意到,在一审判决中,魏某的辩护人辩称,公安机关在讯问过程中存在指控等非法取证行为,讯问笔录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公诉机关指控魏某强奸罪的证据不足。

对此意见,宜城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侦查人员在审讯过程中对魏某进行打断、训斥,且部分记录与魏某的供述不一致。 但对于魏某供述,他违背自己的意愿与受害人发生了事件。 性关系记录的内容得到客观证实,并与受害人的陈述相互印证,魏某无法就其在法庭上翻供其未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的供述提供合理解释。 因此,对魏某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提起上诉后,二审改判,认定强奸罪暂缓执行。

魏某及其家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而辩方的重点仍然是取证。

在魏某家属提供的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中,驻马店中院查明,2023年6月上旬,被告人魏某通过社交软件认识了被害人小宇,并添加其为微信好友。 同年6月12日,小宇前往驻马店市参加足球比赛。 当晚,魏某约了小雨,带她去了驻马店市的一家酒店。 他试图强迫他在酒店房间里与小雨发生性关系。 萧宇说疼,反抗,用手将魏推了回去。 魏先生随后起身离开。

此外,在二审判决中,魏某的辩护人提出,侦查机关讯问魏某时存在威胁、诱供等非法取证情况。 讯问笔录和同步录音录像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侦查机关对张某进行讯问时存在诱供行为。 、篡改笔录、讯问笔录、同步录音录像等也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原判决因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魏某无罪。

驻马店市中院认为,根据侦查机关讯问韦某、小宇的同步录音录像内容,侦查机关在取证时排除了韦某、小宇的诱供内容,调查机关对魏的责骂还不够。 不排除魏某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违心认罪的事实。 但韦某的供述与小宇的供述有相互印证的部分,即韦某实施强奸行为时,小宇进行了反抗。 该部分不存在诱供因素,应作为依法定案的依据。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还就判决书中其他几个争议性问题作出了判决,即关于魏某提出的未脱内裤、未与小宇发生性关系的问题。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魏某的翻供与其侦查阶段的供述、小宇的陈述不符,没有正当理由,也没有合理解释。 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对于辩护人提出的魏某与小宇在“他趣”交友软件上认识的说法,该女子在见面前已有明确的性意图。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他趣”APP是一款正规的交友APP,并且根据韦某家人提供的韦某与小宇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小宇并无明显与韦某发生性关系的意图。 。

最终,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魏某强行与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当依法严惩。 但如果构成犯罪,应当依法减轻处罚。 并作出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内容; 上诉人(原审被告)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相约开房案改判:二审认定强奸中止

二审判决书内容

魏某的家人告诉记者,他们打算继续上诉。

魏某的辩护人何志娟律师在接受大湾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强奸案件往往发生在密闭空间内,双方往往坚持己见,很难还原当时的客观情况。 “但聊天记录(魏某家人提供的)可以更真实地反映两个人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在所谓的事件发生后,女孩与他(魏某)有过多次正常接触。”

大湾报记者 孙兆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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